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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办出国劳务 女老板收了36万

来源:出国劳务网 时间:2015-05-04 作者: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:

大连晚报讯 大连中新外国语培训学校并没有办理出国劳务的资质,却对外宣传该校有相关资质,可以将人办理到新加坡劳务,先后收取12人的出国劳务费用共计36.2万元,事后未办成但钱不退返。

今年49岁的王惠丽是本市人,2011年11月,她在沙区新华街成立了中新外国语培训学校,既担任法定代表人又是校董事长。该校是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,业务范围是外语培训,没有办理出国劳务的资质。该校成立后,曾与数家有办理出国劳务资质的公司有过业务接触,或签订过协议书,但没有合作输送过劳务人员;或仅仅表明了合作意向,但并没有进行合作。在没有办理出国劳务资质的情况下,该校通过宣讲会等方式对外宣传:该校可以办理到新加坡劳务。许多人前来咨询,部分人信以为真,与该校签了《出国劳务协议》,按要求交了办理出国务工的费用。至2012年12月,该校收取12人费用共计36.2万元,其中收费最多者高达5.7万元,却没有将一人办理出国务工。收的钱除开支外,都进了王惠丽的私人银行卡。交费者既没能到新加坡出国务工,也得不到退款,纷纷报警。2014年4月,王惠丽被警方抓捕归案,她供认了犯罪事实,表明赃款都被她使用了,不能退赃。

法庭上,被告人王惠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,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,辩解说自己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,不构成合同诈骗罪,应构成非法经营罪。法庭认为,王惠丽明知学校没有办理出国劳务资质,却与被害人签办理出国务工合同,收取、占有费用,实际未将款项用于办理出国劳务事宜,事后也没有履行合同,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。在收取当事人款项后虽然出具了盖有学校印章的收据,但款项由王惠丽支配,没有证据证明是学校占有、使用了该款项。关于学校为犯罪主体的辩护意见不采纳。

今年4月16日,沙区法院一审判决,被告人王惠丽犯合同诈骗罪,判刑7年10个月,并处罚金20万元;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36.2万元。(线索费:张先生40元 精美礼品一份)

(佚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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